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828号
被告人邓浩炎,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出生地广东省肇庆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街道**村**号。2019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浩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邓浩炎到本区鱼珠街茅岗坑田路五矿招商鹭山府项目部二楼,趁周围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毛某某的华为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62元)。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邓浩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毛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浩炎的供述;2.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材料;6.发票、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7.搜查、扣押材料及发还清单;8.鉴定意见;9.视听资料;10.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11.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浩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浩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浩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浩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浩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浩炎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太飞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邓浩炎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以及现场勘验、讯问、处警录像光碟6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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