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227号
被告人邓海旺,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住**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6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海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1月29日,被告人邓海旺去至东莞市**镇**社区**制衣厂*楼**房,盗走被害人周某的现金2750元、驾驶证1本。
二、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邓海旺去至东莞市**镇**社区**路**号**工业区*栋**房,盗走被害人胡某某的首饰一批(价值不详)。
三、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邓海旺去至东莞市**镇**社区**工业区**栋之**房,从窗户爬进房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钱包内的现金3100元。
2020年4月5日22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东莞市**镇**街**巷**号**内将邓海旺抓获。邓海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破案后,被盗款物均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陈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海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海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海旺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练婷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邓海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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