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二部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邓清和,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0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暨龙镇九龙泉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清和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昭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20日将案件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邓清和通过体内藏匿方式运输毒品途经昭通市昭阳区后入住**酒店,当日上午8时许,邓清和在酒店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查获,随后分四次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53颗,经称量和鉴定,毒品可疑物净重308.41克,送检1-10号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平均含量52.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包装物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邓清和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检验鉴定书等;5.排毒记录、毒品称量取样记录及照片等;6.查获视频、讯问视频等。
被告人邓清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清和为牟取非法利益而通过体内藏匿方式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清和到案后坦白交代了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并愿意认罪认罚,建议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祖玉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邓清和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6张。
3.物证毒品包装物、手机暂存于我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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