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邓炳文,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县**镇**村**路**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炳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邓炳文到厦门市**区**里**号被害人饶某某经营的超市,以代还信用卡、事后支付手续费为由,诱骗被害人饶某某向其指定的账户转款,共计骗取人民币21040元,后被告人邓炳文趁被害人饶某某不备逃离现场。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邓炳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邓炳文的供述和辩解;
4.监控录像;
5.公安机关调取、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炳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炳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0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炳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炳文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炳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邓炳文处以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继斌
检察官助理:武 讲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邓炳文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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