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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州检公诉刑诉〔2018〕108号

被告人邓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6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市,家住大理市**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街*号*幢*单元**号。2017年11月29日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4日经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罪移送巍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于2018年4月1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他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8年5月16日将案件退回巍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18年6月15日重报审查起诉;于2018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被告人邓某利用他人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在大理州巍山县注册成立巍山县鼎宏药业有限公司、巍山聚丰皮业有限公司2家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聘请殷某某(另案处理)担任上述2家公司会计,后将巍山聚丰皮业有限公司交由夏某某(另案处理)具体管理。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间,邓某通过实际控制上述两家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单独或伙同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牟利,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其中,巍山县鼎宏药业公司存续期间,邓某指使殷某某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8份,金额为人民币38846744.15元,涉及增值税额人民币6530260.85元,价税合计人民币45377005元;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502份,金额为人民币46338752.10元。 巍山县聚丰皮业有限公司存续期间,邓某伙同夏某某指使殷某某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9份,金额为人民币57490047.55元,涉及增值税额人民币9773307.45元,价税合计人民币67263355元,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797份,金额为人民币69498898元。 

另查明,以巍山县鼎宏药业有限公司虚开的39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被陕西省**市医药公司批发部等8家企业抵扣税款,抵扣金额6530260.85元;以巍山县聚丰皮业有限公司虚开的38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384份被安徽省宿松县**服饰有限公司等33家企业抵扣税款,抵扣金额96988478.4元。截止2018年7月24日,上述所涉税款被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追回166万余元,尚有1450多万元税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税务稽查报告、公司注册登记及注销登记资料、税务部门核查统计表册资料、受票地税务部门核查资料、农产品收购发票等书证;2.殷某某、夏某某、张某某等证人证言及被冒用农户证言及证明材料;3.被告人邓某的供述与辩解;4.部分证人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没有货物购销业务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牟利,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数额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利平

2018年7月26日

附:1.被告人邓某现羁押于大理州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17册,检察卷宗1册。

3.扣押物品现存巍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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