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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珂诈骗案)(公开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邓珂,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珂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9日至11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20日、2020年1月20日至2月19日)。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被害人姜某某收到邀请办理中国**银行信用卡的短信,信以为真,遂拨打短信所留的电话了解咨询。同年5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邓珂自称是中国**银行客服人员致电被害人姜某某,诱骗其办理业务,并由另一同伙(自称何经理,另案处理)通过QQ联系假装远程协助姜某某在网上申请信用卡贷款,期间通过网银转走了姜某某中国**银行账户内人民币500200元。姜某某发现被骗后报案,公安民警随即冻结由姜某某账户转出的20万元,另外追回被骗款项2万元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

2、被告人邓珂的供述及辩解;

3、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4、证人莫某某、刘某某、伍某某、欧阳某某的证言;

5、相关书证材料;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纲

                                2020年3月19日

附注:

 1、被告人邓珂现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十三册。

3、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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