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邓真平,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湖北省利川市**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被判处有期待刑十二年六个月,于2018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真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邓真平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二人驾驶车辆前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吉安里小区,由张某某望风,邓真平采取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被害人万某某位于该小区32号楼1门602号的家中实施盗窃,因被万某某发现未果。后二人又前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贵园里小区,由张某某望风,邓真平采取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被害人赵某某、刘某某位于该小区30号楼1门301号的家中,窃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1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邓真平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刘某某、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真平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真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真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真平与张某某系共同犯罪,邓真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真平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真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真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祖武
检察官助理:王梦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邓真平现被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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