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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睦华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邓睦华,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住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无前科。因交通肇事于2019年11月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睦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7时18分,在武冈市新东路“幸福佳苑”前路段,邓睦华酒后驾驶湘E73***小型轿车与陆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811**)相撞,造成陆某某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邓睦华驾车逃逸,经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睦华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邓睦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毛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睦华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邵阳市都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邵阳市王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1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睦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睦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睦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主要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酒后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邓睦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邓睦华现羁押在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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