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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祺、吴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邓祺,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3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村**号**栋**房,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27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赵海,海南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白沙县人,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号**房,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花园**房,在海南**有限公司工作。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邓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邓祺(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涉嫌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5日本院将案件进行拆案,退查后,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以被告人邓祺、吴某某、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1日以海公琼分(刑侦)诉字【2019】028-5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31日至2019年9月14日、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2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世界杯期间,被告人邓祺担任赌球网站“**”的代理,其先后给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开设下级代理账号,吴某某、徐某某通过微信群来招揽赌球客户并接受客户投注下单,吴某某先后建立了“**群”,“**交流群”,徐某某建立了“**交流群”,邓祺将“**网”的赌球赔率、下单信息等发给吴某某、徐某某,让吴某某、徐某某在群里发布,有时邓祺自己在群里发布这些信息,以促使赌客下单,吴某某、徐某某接单后通过“**网”的代理账号进行投注或让邓祺在 “**网”上进行投注,以此来赚取“水钱”和提成。

2019年4月23日3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花园**房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从徐某某处扣押银行卡1张、身份证1张、苹果手机1部;同日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号**房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从吴某某处扣押银行卡7张、苹果X手机1部、苹果手表1块、电脑主机1台;同日4时30分许在海口市龙华区**村**号**栋**房将被告人邓祺抓获,从邓祺处扣押黑色苹果手机2部、银行卡4张、电脑主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祺、吴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6.光盘等视听资料;

7.程序性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祺、吴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利用微信群招揽赌客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祺、吴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邓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金玲

书 记 员:蔡  慧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邓祺、吴某某、徐某某现均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6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本案扣押的物品未随案移送,由公安机关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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