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杨圣早,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91********,汉族,文盲,务工,住湖南省中方县**镇**村**组。2009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31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秀军,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村**组。2014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8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圣早、邓秀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晚上至15日凌晨,被告人杨圣早、邓秀军先后四次在洪江市黔城镇、中方县桐木镇、中方镇盗窃他人摩托车五辆,共计总价值1551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杨圣早、邓秀军从中方县城来到洪江市黔城镇龙标大道辅道上,盗走被害人汪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2915元三轮摩托车。
2、2019年10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杨圣早、邓秀军驾驶所盗窃的三轮摩托车来到洪江市黔城镇朱山工业园廉租房楼梯口,将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4404元男式两轮摩托车抬到三轮摩托车上盗走。
3、2019年10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杨圣早、邓秀军继续驾驶所盗窃的三轮摩托车从黔城返回中方县城时,将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中方县桐木镇黄松坳村毛田湾组老209国道旁边洗车店棚子下的一辆价值1000元男式两轮摩托车抬到三轮摩托车上盗走。
4、2019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圣早、邓秀军驾驶所盗窃的三轮摩托车继续来到中方县中方镇牌楼福祥大市场居民楼楼梯口,将被害人黄某乙、张某某分别停放在此处的二辆价值1200元、6000元男式两轮摩托车抬到三轮摩托车上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杨圣早、邓秀军分别在怀化市**所旁边的工地上、中方县城**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被盗五辆摩托车均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视频侦查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汪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乙、蒋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圣早、邓秀军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及照片;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圣早、邓秀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圣早、邓秀军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杨圣早、邓秀军均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春华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圣早、邓秀军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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