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邓程英,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90********,苗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3月22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麻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湖南省麻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程英涉嫌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麻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3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1月7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麻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初,田某甲召集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田某戊、田某己、田某庚、田某辛、田某壬、田某癸、田某一、田某二(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开会,商量共同出资开采**村洲上的河砂,将砂石出售给刘某某所开的麻阳**清障沙场,并决定将被告人邓程英、田某三(另案处理)二人纳为股东。后田某甲、田某乙、田某戊、田某丁四人与刘某某商议以20元/方的价格将河砂出售给刘某某,刘某某因河砂开采自**村辖区内,害怕**村民阻工闹事,便要求**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2017年12月6日,田某四(另案处理)以**村委会的名义给刘某某出具了一份证明,刘某某据此份证明同意收购河砂。
后田某甲等人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开采**镇**村洲上河砂,经田某乙记帐统计,共非法开采河砂11312方,获利226240元,被告人邓程英从中分得人民币7400元。
被告人邓程英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田某四出具的证明、领条、沙卵结算单、报告表、案件移交函、情况说明、调查笔录、勘验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通知书、麻阳县锦江(辰水)河道采沙规划、聊天记录;
2、证人滕某甲、滕某乙、李某某、刘某某、田某五、田某六、田某七证言;
3、被告人邓程英及同案犯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戊、田某丁、田某己、田某庚、田某癸、田某辛、田某一、田某壬、田某二、田某四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程英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开采河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程英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军
检察员:余奕成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邓程英现羁押于麻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1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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