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0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路**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11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邓某某至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上游路铁道菜市北门通道旁,趁被害人廖某某买东西不备之际,将其放在上衣左边口袋内的一台红色0PP0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韦艳琴
代检察员:莫 力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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