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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维洪、李某某强迫交易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邓维洪,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号。2006年3月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4年6个月,2006年6月犯盗窃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8个月,合并执行5年2011年12月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5年。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 2019年5月3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维洪、李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被害人张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等人合伙租用内江市东兴区中山镇水心坝村2组部分河滩地开采砂石进行出售。2017年10月的一天,林某某(另案处理)为达到自己能强迫购买张某某等人砂石厂的砂石目的,安排被告人邓维洪,邓维洪又找到被告人李某某,由李某某驾驶其大货车,二人一起将车堵在张某某等人砂石厂的车辆进出的必经道路上,致使张某某等人砂石厂运输砂石的货车不能进出。后林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迫使张某某等人将开采出的砂石只能卖给自己,林某某从中进行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郭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维洪、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维洪、李某某伙同他人强买强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会德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邓维洪现押于内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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