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677号
被告人邓罡星,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街**号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4月8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2年8月15日被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5月27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5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2月15日被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9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罡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1日3时许,被告人邓罡星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村**幢旁,采取割线接火的方式,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419元的白色老爷牌两轮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发还何某某。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邓罡星被公安机关捉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前科材料、收据、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邓罡星的供述和辩解;
4.估价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等笔录;
6.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罡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罡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罡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罡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罡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罡星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振宇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邓罡星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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