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邓翔飞,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0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临武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某某,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翔飞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0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18时50分,被告人邓翔飞和被害人蒋某某在本市常平镇龙昌集团下班时,因少了两把剪钳被厂方追查,两人因此产生矛盾。2019年8月12日6时55分,蒋某某在龙昌集团上班时叫邓翔飞去找领导处理剪钳的事被邓翔飞拒绝,蒋某某就拉邓翔飞去找领导,在拉扯过程中,邓翔飞从工作台拿一把刀片捅了蒋某某右胸一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蒋某某外伤致肺破裂,须手术治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作案工具刀片,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董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邓翔飞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翔飞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广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邓翔飞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卷、检察卷宗一卷。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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