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邓育良,曾用名邓育令,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海南省儋州市海头镇**村**队。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20年4月8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育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邓育良于2016年12月13日凌晨窜至福州市台江区**小区**座**单元,趁被害人吴某某熟睡之机,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某的家中,偷走了一部香槟金色苹果6SPLUS手机、白色苹果平板电脑一台、硬盒中华香烟5包等财物。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被盗物品价格共计价值6951元人民币。被告人邓育良盗得上述财物后随机销赃获利,被盗财物未追回。被告人邓育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儋检公诉刑诉【2018】407号)、儋州市第二看守所释放证明书(儋二看释字【2020】2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琼97刑终111号}、指认照片;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育良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编号:晋公鉴【2020】01号)、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17】244号);
5.勘验、检查:《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榕台公(刑)勘【2016】K3501032415002016120325)、《“2016.12.13”福州市台江区红星苑1座1106室被盗窃案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邓育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育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6951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育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育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丽萍
2020年4月20日
(院印)
附:1.被告人邓育良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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