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起,被告人邓苏以投资**和网红**蛋糕店铺返回高额分红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投资,骗取五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 2019年9月1日,被告人邓苏谎称投资**店铺,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3 万元。
2.2019 年9月5日,被告人邓苏谎称投资**店铺,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 万元。
3.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邓苏谎称投资**店铺,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 万元。
4.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邓苏谎称技资**店铺,骗取被害人裴某某人民币3 万元,2019 年10月8日,邓苏谎称多给裴某某分红人民币2 万元,骗取被害人裴某某人民币1 万元,2019年10月22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邓苏谎称投资**蛋糕店,骗取被害人裴某某人民币3万元。
5.2019年9月16至17日,被告人邓苏谎称投资**店铺,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共12万元。
2019年11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邓苏主动到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投案,归案后,被告人邓苏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投资协议、收条、谅解书等;
2.银行转账汇款对账单、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3.证人童某某、韩某某、孙某某、李某某、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裴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邓苏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
附:
1.被告人邓苏现羁押在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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