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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英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邓英华,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英华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需要,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1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需要,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2020年5月18日对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11时许,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武汉市口区**路**号**栋**单元**室内抓获涉嫌制售假证的被告人邓英华。民警现场从房间内查获各类涉嫌伪造的印章201枚、涉嫌伪造的证件54本、涉嫌伪造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9本(每本50张)、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0本(每本50张)以及空白虚假证件八千余本、未刻制的印章坯子一千余枚,现场从房间内查获作案工具台式电脑、打印机、激光雕刻机、全自动光明印章机、过塑机等作案工具若干。

经审查,查获的物品中共有国家机关印章95枚、国家机关证件28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93枚、居民身份证3本、驾驶证11本、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9本(共450张)、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0本(共500张)。经对上述物品抽样送交鉴定及向相关单位调查核实,现查明国家机关印章6枚、国家机关证件23本(其中包括机动车行驶证22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12枚、驾驶证10本、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9本均系伪造。

经依法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邓英华从网上购买二手电脑、激光雕刻机、空白证书等工具、设备用以制售假证。期间,被告人邓英华武汉市口区**路**号**栋**单元**房内,通过QQ群散发制售假证的广告,多次根据购买者的需求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方式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身份证件,随后以邮寄方式贩卖伪造的上述证件并从中获利。2017年左右,被告人邓英华为贩卖假发票,从网上购买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9本(共450张)、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0本(共500张),存放于上述出租房内。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英华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英华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英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英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熊玉桥

检察官助理 :王 晶

                               202062

                                  

 

附件:1.被告人邓英华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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