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1627号
被告人邓荣,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徐汇区**村**号,本市无固定住所。1984年11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二年;1991年6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三年;199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6年12月因扒窃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同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邓荣在本市徐汇区东安路270号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3号楼2号电梯内,趁电梯内人多拥挤,窃得被害人施某某随身挎包内的粉色钱夹一只,内有人民币30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医保卡等物。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邓荣在本市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急诊室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拒不供认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证人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监控录像及截图,证明被告人邓荣扒窃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到案及前科情况。
3.被告人邓荣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共计人民币3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荣系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卓英
检察官助理章斌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邓荣现于本市徐汇区**村**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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