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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赞强盗窃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邓赞强,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涟源市******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盗窃于2014年4月2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于2014年8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4年12月2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5年3月2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盗窃于2017年11月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9年8月2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赞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赞强2017年8月至2019年8月在涟源市内先后五次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在2017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邓赞强在涟源市涟水名城的桥附近一栋房子从洞中钻进偷得一辆白色“鬼火”摩托车,邓赞强盗得该摩托车一直自己在使用。经涟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鬼火两轮摩托车价值2240元。

2. 2019年5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邓赞强在华天酒店二楼的消防通道将魅力金座KTV的门锁撬坏,进入KTV内部后,邓赞强用起子将收银台的抽屉撬开,从抽屉内盗窃3533元现金、200个鸡蛋(鸡蛋1.5元一个,共计300元)、12包和气生财(500元一条,共计600元)、19包蓝色芙蓉王(250元一条,共计475元)、8包和天下(1000元一条,共计800元)、5包1916黄鹤楼(1000元一条,共计500元),合计人民币2675元,被盗财物总计6000余元,在实施完盗窃后,邓赞强搭乘一辆出租车向娄底方向逃窜。

3.在2019年6月份左右的一个晚上,被告人邓赞强在涟源市三角坪“佳乐餐馆”撬开卷闸门,盗窃现金1000多元及一些奖券。

4.在2019年8月份,被告人邓赞强在涟源市三角坪“蔡包子”盗窃700元现金。

5.在2019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邓赞强在涟源市芙蓉广场“大赢家网吧”里偷了几瓶“体质能量”饮料。

2019年8月25日,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邓赞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举报信、报案登记、照片等书证;2.提取笔录;3.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梁某乙、张某甲的证言;5.被害人谭某甲、谭某乙、徐某甲、蔡某甲、梁某甲的陈述;6、被告人邓赞强的供述和辩解;7.价格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邓赞强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赞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赞强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对邓赞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邓赞强现羁押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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