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古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邓超,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镇**街**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6日被古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古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同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邓超到古蔺县**小区使用老虎钳剪断电线方式,将该小区内1号楼1单元1至4楼楼道以及2单元1楼楼道线槽内的电缆线盗走。数日后,邓超再次到该小区以同样方式将7号楼1单元1至4楼楼道线槽内的电缆线盗走。经古蔺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被盗电缆线价格为人民币4540元。
2020年5月份的一天,邓超到古蔺县**小区使用老虎钳剪断配电房内电线的方式,将该小区22栋2单元14至16楼的电缆线盗走。
2020年6月15日,古蔺县公安局箭竹派出所民警在古蔺县徳耀镇红光村小地名“烟地湾”将邓超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邓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邓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邓超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磊
检察官助理:罗燕梅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古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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