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检二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邓远彬,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远彬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邓远彬先后邀请毛某某、袁某某、张某某、程某某到自贡市大安区杨家冲笋子面宵夜摊处吃饭。凌晨1时许,毛某某、袁某某、张某某先行离开,邓远彬向该夜宵摊老板叶某某表示其稍后结账。凌晨2时许,邓远彬表示无钱结账,叶某某与其发生争执。凌晨3时5分,被害人沈某某朋友陈某某来到该宵夜摊,沈某某听到争执,上前对邓远彬讲“吃了饭应当付钱”,后被陈某某及叶某某之子张某某劝走。凌晨3时29分,沈某某见邓远彬、程某某仍然在与叶某某争执,便再次上前围观,因双方协商同意由袁某某次日支付餐费,沈某某便让邓远彬离开。凌晨3时31分,邓远彬走到宵夜摊门口时,用左手摸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单刃水果刀从后方捅刺沈某某右侧胸肋部后逃离。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沈某某符合单刃锐器致肝脏破裂大失血死亡。2020年10月20日,邓远彬在自贡市自流井区**路的出租屋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户籍信息、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叶某某、陈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远彬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远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远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永娜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_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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