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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5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陈某某、吴某某、欧某某(上述三人均已判刑)与他人合作,先后在连州市**镇、连州市**乡**村委会**村、肇庆市怀集县、连山县**镇**村委会**村等地生产、销售假烟。

2018年6月中旬至案发前,被告人邓某某受陈某某雇请,参与了上述人员在连山县**镇**村委会**村**冲一废弃炼铜厂生产伪劣卷烟行为,负责上述伪劣卷烟的搬运、送货工作。

2018年7月5日,连州市公安局将陈某某、吴某某等人抓获归案,并会同连州市烟草专卖局对连州市**园**栋**室、连州市**镇**村一废弃**仓库、连州市**镇**村**厂一楼仓库、连山县**镇**村委会**村**冲一废弃**厂及吴某某等人运输假烟的粤ACA****重型厢式货车、粤AU80C2(假牌)微型面包车进行搜查,查获伪劣的牡丹牌卷烟207万支、红塔山(经典100)牌卷烟15万支、利群(新版)牌卷烟64.5万支、云烟(紫)牌卷烟121.5万支、白沙(精品)牌卷烟48万支,以及用于生产伪劣卷烟的原辅材料滤嘴棒488.4万支、烟丝35500公斤、烫金印字水松纸805公斤、普通水松纸365.5公斤、卷烟纸2724.37千米、包装纸箱3480个、白乳胶1475公斤和用于生产销售的设备卷烟机2台、接装机2台等涉案物品和工具。上述未销售的伪劣卷烟均在连山县**镇**村委会**村**冲一废弃**厂被查获,共计456万支。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属伪劣卷烟;经连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广东省连州市烟草专卖局认定,上述伪劣卷烟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6830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伪劣卷烟,货值金额人民币268302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生产的伪劣卷烟尚未销售,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邓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斯迪

   检察官助理:罗哲妍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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