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邓金忠,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博罗县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26日因盗窃被处予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次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8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金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邓金忠去到博罗县**街道**新苑**栋**号房,将被害人罗某某放在鞋柜上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60元)、放在房间内的一条中华牌香烟及一瓶轩尼VSOP洋酒(共价值人民币1155元)盗走。离开现场时,邓金忠将所盗窃的烟、酒丢弃在三楼的消防门后楼梯间。2020年10月12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增城区将邓金忠抓获归案。破案后,赃物已由罗某某领回,邓金忠家属赔偿了罗某某损失,罗某某对邓金忠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金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住所秘密窃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金忠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邓金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金忠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玉兰
检察官助理 叶照威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邓金忠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被扣押的轩尼诗洋酒、中华牌香烟已发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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