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邓鑫伟,外号“伟伟”,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9********,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巷**号。 2018年11月5日犯聚众斗殴罪被内江市市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4日因本案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11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饶某某,外号“老林”,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2011年犯抢劫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20年4月19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外号“琪琪”,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组**号。2020年4月21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鑫伟、饶某某、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月20时许黄某某、官某某(均另案处理)与王某某(2004年11月25日出生)在快手社交网络平台上,因琐事发生纠纷。黄某某、官某某邀约张某甲、曾某某、田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与王某某邀约的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准备在内江市东兴区大千园附近斗殴。张某甲邀约被告人邓鑫伟来帮忙打架,邓鑫伟伙同邱某某及被告人饶某某、刘某某赶到大千园外与张某甲、田某某等人汇合就朝大千园内走,欲寻找对方。途中邱某某返回大千园外,邱某某在邓鑫伟、饶某某、刘某某、张某甲、田某某等人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将王某某打伤后到达打架现场,随后双方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黄某某、曾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鑫伟、饶某某、刘某某的供述;
4.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讯问邓鑫伟、饶某某、邱某某、刘某某视频光盘各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鑫伟、饶某某、刘某某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会德
检察官助理:黄玺潼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邓鑫伟现押于四川省威远县看守所, 被告人饶某某、刘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6册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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