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4385号
被告人邓钦,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5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被告人邓钦2019年11月12日晚在**小区地下车库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电动车一辆。
2. 被告人邓钦2019年11月14日中午12时许在**小区地下车库盗窃被害人卢某某电动车一辆,并于次日销赃。
3. 被告人邓钦2019年11月17日中午12时许在**小区地下车库盗窃被害人朱某某电动车一辆。
4. 被告人邓钦2019年11月17日下午14时许在**小区地下车库盗窃被害人徐某某电动车一辆。
5. 被告人邓钦2019年11月19日下午16时许在**华府小区地下车库盗窃被害人章某某电动车一辆,并被现场抓获。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照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刘某某、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卢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钦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五次盗窃他人电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晓冬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邓钦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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