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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长发、万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1546号 

  被告人邓长发,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栋**室。2016年9月26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长发、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南昌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吸毒人员邹某某通过微信转200元钱给被告人万某某,让其帮忙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随后,万某某将200元转给了被告人邓长发,要邓长发帮忙购买,邓长发将钱转给王某某(另案处理)。当晚,被告人万某某和邓长发将买来的毒品吸食了一部分,后将剩下的给了邹某某。

2019年12月5日,民警将被告人万某某抓获归案;次日,将被告人邓长发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长发、万某某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人;

3.被告人邓长发、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长发、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长发、万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长发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邓长发、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长发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敏巧

检察官助理:文静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邓长发、万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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