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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雪明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邓雪明,花名袁某某、邓军,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2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2009年7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雪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2月12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我院办理,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雪明于2019年11月29日18时许,在本市一列广州地铁八号线列车(凤凰新村方向)行驶至沙园站靠站上下客时,趁人多拥挤之机,盗得被害人李某某大衣右边口袋中的iphone6s(64G)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846元)。得手后,被告人邓雪明携赃逃离,销赃得款人民币200元并已花光。

2020年12月5日被告人邓雪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害人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雪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雪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邓雪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雪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鸿剑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邓雪明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3卷,光盘2张。

3.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2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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