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861号
被告人邓青云,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万州区**镇**村**室。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青云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邓青云认为被害人张某某隐藏其妻子熊某某,产生泄愤的想法,趁张某某家无人之机,到万州区**路**号**室张某某家,用燃烧的烟头将其主卧室、次卧室床上的棉絮衣物点燃,造成室内财物燃烧,楼上及邻居恐慌逃离。后被接警的消防救援人员将火扑灭。
被告人邓青云于2020年6月28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龚某某、魏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青云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万州价鉴字[2020]88号价格鉴证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邓青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青云故意放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青云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兵
检察官助理 杜艳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邓青云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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