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渝潼检刑诉〔2020〕Z230号
被告人邓青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吸毒成瘾,于2019年11月被潼南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青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办案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和13日,被告人邓青成先后在潼南区扒窃作案两次,共扒得手机两部,价值人民币2311元。被告人邓青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扒窃事实。被害人刘某某被盗的手机已经被公安机关追并发还。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 2019年11月11日9时48分左右,邓青成在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开发办2路公交车站站台上,利用衣服遮住右手,后从被害人邹某某右边上衣口袋内扒窃了一部价值人民币1798元的vivoX27手机。
2. 2019年11月13日10点多钟,邓青成在潼南区老城一路公交车(开往杨閣公方向)上,利用衣服遮住右手,后从被害人刘某某上衣右边衣服荷包内扒窃了一部价值人民币513元的OPPOA73手机。该手机已经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户口信息、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及领条、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邓青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青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青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青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但被告人邓青成有多次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邓青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锐
检察官助理:彭佳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邓青成现在重庆嘉陵强制隔离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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