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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颂文盗窃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副 本)

新检公刑诉〔2019〕711号

被告人邓颂文,男, 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身份证号码:4428211968********,汉族,文盲,无业,住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村**队。198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7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22日因犯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0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颂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颂文于2019年7月27日19时许,到我区**街道**里**座**内,盗窃得被害人龚某某的玉吊坠1个及银项链1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邓颂文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

4、鉴定意见;

5、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颂文入户盗窃私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颂文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颂文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颂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子清

书记员:林慧敏

2019年12月2日

附注:

1、被告人邓颂文现羁押于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随送;

3、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依法扣押的涉案财物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

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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