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副 本)
被告人邓颂文,男, 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身份证号码:4428211968********,汉族,文盲,无业,住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村**队。198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7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22日因犯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0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颂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颂文于2019年7月27日19时许,到我区**街道**里**座**内,盗窃得被害人龚某某的玉吊坠1个及银项链1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邓颂文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
4、鉴定意见;
5、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颂文入户盗窃私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颂文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颂文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颂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子清
书记员:林慧敏
2019年12月2日
附注:
1、被告人邓颂文现羁押于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随送;
3、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依法扣押的涉案财物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
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