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邓飞雄,曾用名匡飞雄,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坪**组。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5月28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新津县**镇**村**组。 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5月28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新津县**镇**村**组。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5月28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新津县**镇**村**组。 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5月28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飞雄、李某某、杨某某、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被告人邓飞雄(化名:秦伟)与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袁某某在本市共谋以为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提供兼职刷单的方式骗取求职人员财物。邓飞雄主要负责提供话术单、从网络购买求职人员基本信息、提供手机作案工具、负责日常开支等,李某某、杨某某、袁某某三人负责用专门购买的手机及号卡拨打求职人员电话。因邓飞雄主要负责各项开支,其每次分得金额约为88%,剩下的12%由李某某、杨某某、袁某某每人分4%左右。
后李某某、杨某某、袁某某按照话术单的内容拨打求职人员电话,谎称自己是与淘宝、京东等多个电商平台负责刷销量和好评的公司,刷单交易的费用由公司代付,每天保底工资是230元。如求职人员有意向,三人就将邓飞雄事先购买的QQ号发给对方,由邓飞雄实施下一步诈骗活动。后邓飞雄通过QQ将刷单流程发给求职人员并要求她们发送自己的支付宝花呗额度,再根据求职人员的花呗额度在“**网”网站上购买相应金额的酒水并通过网络工具将付款链接生成二维码再发给求职人员,引导对方输入密码或者刷脸支付(实际上因邓飞雄在“**网”填写的订单信息系虚假,求职人员支付的货款会退回)。当求职人员发现是用自己支付宝花呗付款而不是公司代付后,就要求邓飞雄退款。邓飞雄为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告知被害人如要退款的话需将相同金额转到公司财务账号(实为邓飞雄等人注册的赌博网站“**、**”提供的收款账号),再为其办理退款。邓飞雄等人在实施诈骗成功后,便通过“打流水”(赌博网站规定充值进去的钱不能直接将钱取出,要取款必须要有取款金额至少一倍的下注记录后才能根据下注结果提款)的方式将钱提取到网站绑定的李某某中国银行卡上,李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再将钱转到杨某某的支付宝、微信上,由杨某某提现到自己尾号为9296招商银行卡。后由李某某、杨某某二人将钱取现交给邓飞雄分配。
截止案发,被告人邓飞雄、李某某、杨某某、袁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路**段**、**路**段**号**、金牛区**路**段**号**实施诈骗活动多次。其中,骗取被害人陈某某7017元,骗取被害人马某某25300元,骗取被害人马某某13876元,骗取被害人胡秀琪29864元,共计76057元。
2020年4月22日,民警根据线索在本市金牛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房间将被告人邓飞雄、李某某、杨某某和袁某某挡获。民警在房间内查获用于作案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11部、电话卡119张、U盘一个、移动WIFI两个、路由器一个、银行卡一张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飞雄、李某某、杨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飞雄、李某某、杨某某、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拨打电话、QQ聊天的方式,骗取不特定多数公民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飞雄、李某某、杨某某、袁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邓飞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小冬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邓飞雄、李某某、杨某某、袁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1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量刑意见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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