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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高祥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邓高祥,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2012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高祥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于2019年6月1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0时许,被告人邓高祥携带装有毒品可疑物的棕色手提包,乘坐航班号为****的飞机从德宏芒市运输毒品达到昆明市,在昆明长水机场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其包内毒品吗啡净重1987.31克,平均含量为64.3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吗啡净重1987.31克,平均含量为64.33%;2.书证:现场称量记录、毒品入库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邓高祥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吗啡鉴定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邓高祥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高祥非法运输毒品吗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丹丹

2019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邓高祥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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