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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鹏诈骗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1014号

被告人邓鹏,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1199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涡阳县**镇**村**自然村**号)。被告人邓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17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邓鹏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孙某甲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邓鹏,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孙某甲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鹏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鹏于2017年至2020年期间,以女性身份以及化名,通过微信搭识男性被害人,后以交友或恋爱为名,采用虚构还花呗、还房贷、请客吃饭等理由或直接要求被害人发微信红包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邓鹏骗得被害人王某某财物合计126197.60元及美图手机1部,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078.41元,骗得被害人孙某甲人民币6218元,骗得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2337.60元,骗得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38740.84元,合计骗得人民币175572.45元。

到案后,被告人邓鹏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邓鹏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孙某乙、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孙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邓鹏的供述和辩解;

5.**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鹏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娜

2020127

附件:

1.被告人邓鹏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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