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诉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邝学炜,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021986********,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路**号**栋**房,现住韶关市浈江区**新村**栋***。2019年8月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学炜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查明:
2019年8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邝学炜在韶关市浈江区中山市场附近,尾随独自一人走进中山横巷往峰前路方向巷子的被害人黄某某,并从包中拿出了一把水果刀向黄某某实施抢劫,劫取其黑色小米手机一台。得手逃跑后,被告人邝学炜途经风采楼转弯处的河边时将作案刀具抛弃,又到风度广场将劫取的手机卖出,得款人民币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黄某某陈述;被告人邝学炜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邝学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学炜无视国法,持刀对他人实施抢劫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邝学炜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伟明
2019年11月6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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