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筑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邝庭书,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马场乡**村**组,现在本市云岩区无固定住所。被告人邝庭书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20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经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庭书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于次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于2020年9月30日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9时50分左右,被告人邝庭书与被害人刘某乙在贵阳市云岩区**路因口角纠纷发生抓扯,被告人邝庭书两次将被害人刘某乙砸摔在地,然后用膝盖压住其腹部,并用手掐住其脖子,掐至被害人刘某乙无反抗,在旁边群众的劝阻下,被告人邝庭书站起身后,又再次对被害人刘某乙进行殴打。此时云岩公安分局民警刚好巡逻至此,现场群众向民警反映是在现场的被告人邝庭书将被害人刘某乙打伤,于是民警将被告人邝庭书押上巡逻车带回头桥派出所,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被害人刘某乙经120急救医生送至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闭合性胸部损伤引起心脏破裂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被害人户籍信息
(3)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4)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5)提取笔录及提取清单
(6)接受证据清单
(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门诊病历及健康档案等
2.证人证言
证人罗某某、何某某、胡某某、付某某、杨某某、刘某甲、邝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邝庭书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报告、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
6.电子数据:光盘7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庭书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庭书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颖
检察官助理:高真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邝庭书现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七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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