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623号
被告人邝志宏,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81983********,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韦俊虹,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3********。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志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邝志宏至本市武侯区**路****酒店门口,使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被害人唐某某停在路边的一辆黑色奇蕾牌电瓶车盗走。后邝志宏将被盗车辆停放至本市成华区****路**号院内,被害人发现电瓶车被盗后立即拨打报警电话,民警根据沿途天网监控于2020年8月9日16时许在**路**号院内找到被盗电瓶车。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867元。案发后,被盗电瓶车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8月10日9时30分许,邝志宏在成华区**路**号**街坊**号楼**单元一出租房内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搜查笔录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邝志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志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志宏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刑满释放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邝志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邝志宏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莉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邝志宏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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