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邝志林,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地和现住址宜章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3月被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3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4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志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和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邝志林携带铁棍伙同吴某甲(在逃)各自驾驶一台摩托车到宜章县**镇**山庄居住房,由邝志林用铁棍撬开后门进入吴某乙家住宅,邝志林窜至二楼卧室在衣柜内盗窃现金1900元及铜葫芦一个、园石头一块及铂金钻戒一个、红宝石银戒指一个、铂金耳环一对。邝志林在下楼时被吴某乙发现后当场被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邝志林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邝志林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材料、返还物品清单、吴某乙购货单据、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邝志林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邝志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志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志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邝志林以涉嫌盗窃罪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忠和
2020年11月24日
附:1.被告人羁押在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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