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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邝某某、李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县检一部刑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邝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0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现住北湖区**小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81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现住北湖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021988********,瑶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现住**镇**村**栋**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邝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邝某某通过 “黑子”(在逃)介绍,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为“咪咪2S”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充值服务,其赚取接收赌资额的3.5%-4%,因参赌人员较多,被告人邝某某指使其妻被告人李某甲、其嫂被告人李某乙在该赌博网站为通化县快大茂镇居民金某某等参赌人员进行充值,被告人李某乙赚取其接收赌资额的1.2%-1.5%,三人共计为参赌人员在“咪咪2S”赌博网站接收赌资人民币862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2.52万元,其中被告人李某乙分得赃款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邝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如实供述了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的事实,侦查人员依法扣押了涉案赃款人民币3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邝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邝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明知是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均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邝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娟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邝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明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7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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