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邝某甲,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乡**村**小组**号。因犯盗窃罪,1995年11月20日被寻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1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乡**村**小组**号。2012年7月9日因赌博被寻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2月3日因赌博被寻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1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寻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甲、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邝某甲、陈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2时至23时许,被告人邝某甲与被告人陈某某经事先商议,由邝某甲窜至寻乌县**乡**村**小组邝某乙家果园田里的鸡舍,将邝某乙家的15只土鸡(其中鸡卵子12只、骚鸡子2只、鸡麻1只)和6只番鸭盗走,后由陈某某驾驶粤****长安之星面包车将盗窃的鸡鸭运至寻乌县**乡**村**小组里藏匿。经寻乌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认定,被盗相关鸡鸭市场零售单价为:土鸡鸡卵子30元/斤,土鸡骚鸡子25元/斤、土鸡鸡麻18元/斤、番鸭9元/斤,邝某乙家被盗15只土鸡和6只番鸭的价格合计为1862元。
被告人邝某甲于2020年5月20日经寻乌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接受调查归案,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被寻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盗的其中9只土鸡已由寻乌县公安局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归案后,被告人邝某甲和陈某某均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代其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邝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扣押的商议用手机、运输鸡鸭面包车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钟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邝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邝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寻乌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截图、微信语音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邝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甲、陈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被告人邝某甲、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影
检察官助理:邝吉娣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邝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寻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邝某甲、陈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扣押的粤****面包车一辆。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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