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邝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营海南省儋州市**总场**农场**木材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现住儋州市**总场**农场**木材厂。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儋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被儋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儋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被儋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邝某某、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邝某某与陈某甲商量让陈某甲帮邝某某买树砍伐。2019年5月份某天,被告人陈某甲得知儋州市**镇**村委会**村三名村民要出售该村青扣地的三块橡胶树后,陈某甲告知了邝某某,邝某某与陈某甲到现场查看后同意购买。向村民购买橡胶树后,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邝某某联系砍伐工人后,由陈某甲带领工人到青扣地砍伐了该地林木并拉运到儋州市**总场**农场**木材厂。经鉴定,被滥伐的林木树种为橡胶树,株数为217株(无幼树),林木蓄积量为76.82立方米。
被告人邝某某、陈某甲于2019 年7 月2 日被民警传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儋州市林业局《关于**镇**村委会**村相关地块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的函》、《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符某某、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邝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伐林木现场位置图》、《被伐林木地径检尺记录及其材积计算表》;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邝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陈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体育
书 记 员:王于
附:1.被告人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儋州市**总场**农场**木材厂,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儋州市**镇**村委会***村;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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