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邝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身份证号码4418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路**号**楼,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路**街**号**栋**房。2013年6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邝某某驾驶粤R99****号牌小型轿车沿252省道由东往西超速行驶,行驶至252省道56KM +600M佛冈县高岗镇社岗下村路口路段时,因邝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超速行驶、遇老年人横过道路时未停车让行,而碰撞并碾压由南往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甲,造成车辆损坏、张某甲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邝某某持手机1361052****向110报警。经佛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邝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邝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106784.50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甲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肇事车辆等物证;2.佛冈县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资料、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谅解书、被害人张某甲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志的证言;4.被告人邝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辩认笔录;7.粤R99****号小型轿车行车记录仪事发视频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邝某某对指控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速行驶、遇老年人横过道路时未停车让行,因而发生致车辆损坏、一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邝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案发后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黄积新
2020年4月2日
附:
1.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被告人邝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其联系电话136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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