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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邝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邝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现住柳州市鱼峰区**镇**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1时31分许,被告人邝某某驾驶桂B****1号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沿门头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门头路与南环路交叉路口,在右转弯往南环路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由被害人莫某某驾驶的桂C****5号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莫某某被货车碾压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邝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邝某某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被告人邝某某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153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投案自首、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雪梅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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