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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邝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一部刑诉〔2020〕Z59号

被告人邝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021996********,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号,住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31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1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 月10日凌晨,被告人邝某某在云浮市云城区**酒吧及**美食店饮酒后回到位于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家中休息。同日15时许,被告人邝卫宁从家中乘车来到云浮市云城区**豪苑工地,驾驶原先停放在此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离开,当行驶至云浮市云城区**路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粤W*****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被害人张某某打电话报警后,交警到达现场处置,并对邝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0 mg/100ml,民警将其带到云浮市中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样,并委托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血液样本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24.4mg/100ml。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了认定,被告人邝某某与张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另查明,案发时被告人邝某某属无证驾驶,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无年检、无保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截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检验结论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云浮市公安局122接警综合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和查破经过、身份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委托书、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检验委托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辆属性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某案发时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应从重处罚;驾驶的机动车无号牌、无年检和无保险,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同等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邝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到场处理,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侦查阶段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宽处理;之前未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展豪

检察官助理:林飞燕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附:1.被告人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及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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