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86号
被告人邝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8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区**镇**居委会**路**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路与**路交汇处**加工厂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邝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电机尾号:52**)沿英德市富强路凤凰城西门路段自北往南方向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胡某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车架尾号:61***)发生碰撞,造成邝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委托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对邝某某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215.90mg/100ml。经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调查后认定邝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7月13日晚,英德市公安局民警在英德市**食品厂宿舍**楼抓获被告人邝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邝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邝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科威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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