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邝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329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零时许,被告人邝某某喝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博罗县石湾镇上河坊红绿灯往中岗红绿灯方向行驶,当其行至建设东路路段,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邝某某的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2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邝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古海明
检察官助理 陈思静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邝某某现被监视居住,电话:1897466****,地址:广东省博罗县**镇**工业区附近出租屋;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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