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2086号
被告人邝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1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邝某某酒后驾驶湘D7****号牌小型客车从广州市花都区汇丰水产市场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153号之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从邝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3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罗素君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邝某某现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25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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