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邝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41987********,大专文化程度,东莞市**摄影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镇**村**组,暂住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工业区**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凌晨0时49分许,被告人邝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8****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龙华区**街道**路**路路口路段时,发现前方民警设卡查车,其随即右转企图逃避检查,被执勤民警发现并现场查获。民警当场对被告人邝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邝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登记表,涉案车辆信息、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表,情况说明等;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邝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蔡桂周
附:
1.被告人邝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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