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邝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1148号 

被告人邝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41987********,大专文化程度,东莞市**摄影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镇**村**组,暂住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工业区**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凌晨0时49分许,被告人邝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8****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龙华区**街道**路**路路口路段时,发现前方民警设卡查车,其随即右转企图逃避检查,被执勤民警发现并现场查获。民警当场对被告人邝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邝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登记表,涉案车辆信息、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表,情况说明等;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邝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桂周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邝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