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邝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5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矿退休职工,中共党员,出生地湖南省资兴市,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为湖南省资兴市**新区**路居委会**路**局**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邝某某饮酒后驾驶粤******小型轿车从白薇广场**路出发,1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路“**健身会所”路段时,与前方推行自行车横过马路的何某某相撞,致何何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资兴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显示为122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办案民警遂带邝某某至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血样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定量为171.75mg/100ml。被告人邝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说明、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邝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判处被告人邝某某拘役2-5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5000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波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3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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