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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邝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930号

被告人邝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在本市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邝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踏板式二轮电动车(经鉴定,符合“二轮摩托车”的特征,属于机动车)搭载被害人陈某某途径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大道南168号路段时,与鲁某某逆向行驶的无号牌二轮跨骑式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邝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83mg/100mL。经交警认定,邝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鲁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及被告人邝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邝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邝某某判处一个月十五日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元妍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邝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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